【轉載】山東發文!明確水泥行業產能替代方面違規“兩高”項目處置方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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發布時間:2021-08-22 09:46:03
(一)存量項目
1、水泥熟料、平板玻璃。2021年4月12日前,按照工信部產業(2014)296號、工信部產業(2015)127號、工信部原[2017)337號文件要求進行產能置換。2021年4月12日以后,按照魯動能[2021]3號、魯政辦字(2021)57號和工信部原(2021)80號文件要求進行產能置換,不同時期項目適用相應產能置換政策。
2、水泥粉磨。按照魯政辦字(2021)57號、魯工信原(2021)134號和魯發改工業(2021]652號文件要求,由立項同級工信部門核實產能替代情況,直徑3.2米(不包括3.2米)以上磨機產能未進行置換或置換不足部分,按照項目審批時替代比例執行,補齊置換產能后方可繼續生產。3.2米及以下磨機嚴格按照魯工信原(2021)134號文件要求關閉退出。
(二)擬建項目
1、水泥熟料、平板玻璃。嚴格執行魯政辦字(2021)57號和工信部原(2021)80號文件規定,進行產能置換。
2、水泥粉磨。2021年1月23日以后備案立項項目一律執行魯政辦字(2021)57號和魯工信原(2021)134號文件規定,按照2:1比例進行產能置換。
(三)在建項目
1、水泥熟料、平板玻璃。嚴格執行工信部原(2017)337號和工信部原(2021)80號文件規定,并經省工信廳網站公示公告。未經省工信廳網站公示公告產能的項目一律停止建設。
2、水泥粉磨。2021年1月23日以前已備案立項但未開工建設的項目,必須嚴格執行不準新增產能要求,3.8米及以上磨機項目,依據魯政辦字(2021)57號和魯發改工業(2021)652號文件要求,按照項目審批時置換比例補齊產能;直徑3.8米以下磨機項目不得再建。2021年1月23日以前已經開工建設的項目,必須落實不準新增產能規定;對于沒有產能替代來源或者產能替代不足的項目,直徑3.2米(不包括3.2米)以上磨機項目,依據魯政辦字(2021)57號和魯發改工業(2021)652號文件要求,按照項目審批時替代比例補齊不足產能;直徑3.2米及以下磨機項目一律停止建設。
通知如下: